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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税改革试点来了!

2021-10-25T13:06:33 浏览次数:186   作者:天津房产小编   来源:天津房产网

  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作出决议,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区域展开房地产税变革试点工作。新华社记者采访了财政部、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表明,财政部、税务总局将依照全国人 大常 委会的授权,起草房地产税试点办法(草案),按程序做好试点各项准备工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区域展开房地产税变革试点工作的决议

  (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经过)

  为积极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与变革,引导住房合理消费和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促进房地产商场平稳健康发展,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区域展开房地产税变革试点工作。

  一、试点区域的房地产税征税对象为寓居用和非寓居用等各类房地产,不包括依法具有的乡村宅基地及其上住所。土地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地产税的纳税人。非寓居用房地产持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执行。

  二、国务院拟定房地产税试点具体办法,试点区域人民政府拟定具体实施细则。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试点区域人民政府应当构建科学可行的征收管理模式和程序。

  三、国务院按照积极稳妥的准则,统筹考虑深化试点与统一立法、促进房地产商场平稳健康发展等状况确认试点区域,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本决议授权的试点期限为五年,自国务院试点办法印发之日起算。试点过程中,国务院应当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在授权期限届满的六个月以前,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试点状况,需求持续授权的,可以提出相关意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议。条件成熟时,及时拟定法令。

  本决议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试点实施启动时间由国务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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