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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公积金提取委托书 不能用=白付钱! 如何提取公积金? 需要什么材料?看看

2023-04-15T11:10:28 浏览次数:120   作者:天津房产小编   来源:天津房产网

在这个富饶的城市,

很多人都在为公积金发愁~

它有很多问题

那么公积金应该怎么提取呢?

需要什么材料? 条件是什么?

今天我会告诉你关于

关于提取公积金的问题~

购买自有住房退出条件

个人及其配偶、直系血亲、同一家庭成员购买有产权的自住住房,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未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贷款委托的个人。

购买保障性住房退出条件

1.在本市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个人及其配偶、直系血亲、同户成员,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未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的个人。

2、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贷款前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共同提取人限于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人的配偶、直系亲属或同一家庭成员中的共同借款人。

退租条件

上海市提取住房公积金缴纳住房租赁费实施办法

1.在本市租赁廉租住房的;

2.政府认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租赁住房)的租户,且房屋月租金超过家庭月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

3.在本市租赁商品房,且房屋月租金超过家庭月工资收入规定比例,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返还住房贷款委托的,可以申请提取自己和同户配偶或直系血亲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积存余额,用于支付住房租赁费用。

4.贷款还款和提款条件。 住房贷款人及其配偶或直系血亲未使用住房公积金提前结清贷款,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未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采购材料

1、本市购房领取材料:原因证明材料、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 提供身份证件供个人申请;

(二)委托办理:

① 受托人为委托人的配偶或直系血亲的,受托人与受托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结婚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等可以证明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关系;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

②受托人不是受托人的配偶或直系血亲的,需提供受托人及受托人的身份证,以及经公证处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2、提取事由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如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前提取住房公积金购房,提供经济适用房预售合同、不低于购房总价20%的购房发票天津公积金提取委托书,以及开采者与产权人的关系证明;

(2)如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费用的,提供经济适用房预售合同、金额不低于20%的购房发票购买总价,以及提取者与产权人关系证明;

(3)已取得经济适用房产权证的,提供经济适用房产权证(自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经济适用房预售(售)房合同、全额购房合同发票、提取人与产权人关系的证明。

3.其他辅助材料

提取人取得下列证明材料时天津公积金提取委托书,应当向有关单位或者部门提供上述身份证明材料和提取事由的证明材料。

(1)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提供者出具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在“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保障性住房申请场所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营业网点出具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集中封闭账户》《住房公积金提取核销申请表》;

(三)自愿缴存人须提供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营业网点开具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和《住房公积金自愿缴存人申领证明》资金提取”。

异地购房所需材料:提取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上海市户籍职工需提供社保卡)、购房合同(公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个人购房付款证明),以及所购房屋的房产证、购房人关系证明。

(一)先出具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和提取申请书。

(2)取款证明开具后,持全部资料到建行上海市各区支行公积金业务柜台办理取款业务。

注:购买二手房可以使用契税完税证明代替购房发票。

温馨提示:根据上海市现行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异地购买自住产权房,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半年内可提取一次(一套)(六个月)自房屋房产证签发之日起购房只能提取一次)。 提取金额为个人房产证签发当月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总额不超过房屋总价。

租赁材料

天津公积金提取委托书

1.租赁材料、身份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 提供身份证件供个人申请;

(二)委托办理:

① 受托人为委托人的配偶或直系血亲的,受托人与受托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结婚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等可以证明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关系;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

②受托人不是受托人的配偶或直系血亲的,需提供受托人及受托人的身份证,以及经公证处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三)配偶或同户直系血亲需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结婚证、户口簿或能够证明其关系的证明材料。

2、提取事由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租赁本市廉租住房的,由区(县)廉租房管理部门出具租金分配通知书或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协议、廉租住房租赁合同;

(二)在本市租用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等保障性租赁住房,且月租金超过家庭月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批准提供。市或区(县)证明文件、房屋租赁合同、家庭月工资收入证明、有关单位租金补贴证明;

(三)在本市租赁商品房,月住房租金超过家庭月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提供住房租赁合同、有效的房屋租金支付证明和家庭月收入证明。工资收入。

3.其他辅助材料

提取人取得下列证明材料时,应当向有关单位或者部门提供上述身份证明材料和提取事由的证明材料。

(1)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提供者出具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

(2)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营业网点在租房地“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集中密封专用账户”内开具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住房所在地,公积金提款审核表”。

申请提取的员工,应先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携带相关证明材料。

审核通过后,单位出具《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入管封存的员工先到市公积金中心事务受理处或区县公积金申领中心事务受理网审核,事务办公室或业务受理网点向职工出具《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

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建行分支机构办理取款审核。

下列情况下,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可以全额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已退休或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者。

2、人员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未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委托贷款的,其法定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提取死者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3.户籍已迁出本市,未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书的。

4.出境定居,未提取住房公积金返还住房贷款委托的。

5、劳动关系迁出本市,未受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的非上海市职工(可转移至外省市)

部分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

1.购买自住住房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数额为截至房产证签发之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得大于购房总价款.

2.申请经济适用房,住房公积金在出具生产证明前已经提取。 取得生产证后,可再次申请提款,提款的最高金额不得超过在房款总额中扣除生产证前已提款的金额。

一、出租房屋领取时限: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缴纳租金的,应当在租赁合同生效、合同终止后半年内提出申请。 职工可以每季度一次或多个季度(不超过12个月)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2、自住有产权房屋退出期限:

(一)购买商品房或二手房需提供购房合同、完整的购房发票(购买二手房不能提供发票的,需提供契税完税证明)、所购房屋的不动产权证(自出具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取人与购买人关系证明;

(2)购买公房并已付清房款的,提供公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全文、所购住房的房产证(自出具之日起六个月内)证书),以及提取方与购买方关系的证明;

(3)购买公租房直接使用住房公积金支付房款的,提供公租房买卖合同、个人购房付款证明(一式五份,无建设银行营业章或现金收据章)、出票人与购房人关系证明;

(4)房屋拆迁安置产权房屋,超出安置费用部分的,应提供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发票或收据(安置费用直接从房屋款中扣除的,拆迁人应提供书面证明补差额)、房产证(自出具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取人与产权人关系证明;

(五)购买拍卖产权房屋的,应当提供房屋拍卖确认书、购买拍卖房屋的发票或收据、房地产权证(自出具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取者与财产所有人之间关系的证明。

三、保障性住房退出期限:

已取得经济适用房产权证的,经济适用房产权证(自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经济适用房预售(售)合同、购房发票全本,以及开采者与产权人的关系证明。

4.其他类别提取期限:

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不超过3个工作日

提现时间:

有劳动关系的非沪籍员工搬出提取住房公积金,本次提取属于户口提取,一般情况下,审核通过后可当场完成,请慎重考虑

其他类型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时间为约定提取时间后三日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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