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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房产个人所得税 卖房子时增值税及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的详细税率!

2024-03-17T08:04:44 浏览次数:143   作者:天津房产小编   来源:天津房产网

承接上文《我自己的房子卖了,我居然要交税!》中的增值税,先和大家分享一下增值税的减免条件,根据(2016)36号: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一般会伴随着城市维护建设税(又称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的征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2020年9月正式实施,城建税是一种附加税,不动产交易是以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

但是根据财税(2019)13号文件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减半征收。

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国务院发(1986)50号文件规定。在不动产交易中教育费附加也是以增值税为计税依据征收税款。财税(2019)13号文件中有这样的减免政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教育费附加减半征收。其中(2016)12号文件有一条免征政策,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2%,财综(2010)98号文件规定。在不动产交易中地方教育费附加也是以增值税为计税依据征收税款。财税(2019)13号文件中有这样的减免政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教育费附加减半征收。其中(2016)12号文件也有一条免征政策,除小规模纳税人外,月(季度)销售额小于10(30)万元免征地方教育费附加。

天津房产个人所得税

所以综上所述,在计算不满2年的房子的增值税时,可以乘以5.5%。但是税收完税证明上有可能是2种税,也有可能是4种税。

其次是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有2种计税方式,一种是简单的核定征收天津房产个人所得税,另一种是查实征收。首先说一下核定征收。根据国税发(2006)108号文件规定:纳税人未提供原始准确的原始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天津房产个人所得税,可依据《征管法》35条,在住房转让收入1%-3%幅度内确定。冀政发(2016)6号文件又有规定,房屋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不能提供原始凭证的,征收率由3%调整到1%。

其次是查实征收,根据财税(2009)78号:受赠人转让受赠的房屋,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该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的价格核定其转让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税率为20%。再者,无偿受赠的方式有:继承、遗嘱、离婚、赡养、直系亲属赠与。最后个人所得税也可以进行减免,根据财税(1994)20号文件规定:个人转让5年以上家庭唯一住房免征个人所得税。

最后的最后这个2年呀,5年呀的时间是怎样确定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规定的第三条:纳税人申报时,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即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早于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的,以房屋产权证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早于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的,以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

所以的所以卖房子也需要交税的!!!!感谢各种税法的大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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