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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区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024-04-22T08:01:32 浏览次数:113   作者:天津房产小编   来源:天津房产网

(2)申请人应明确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提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申请的受理。

受理机构:和平区民政局办公室

通信地址:天津市和平区荣业大街101号

邮政编码:

网上受理:

(三)申请的答复。

1.答复的期限。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本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2.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将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下列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和平区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和平区,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9)本机关认为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本机关依照《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本机关不予公开。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10)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本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3.答复的方式。本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和平区,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和平区民政局办公室具体承办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通信地址:天津市和平区荣业大街101号

邮政编码: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30

(伏天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4:3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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